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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9 字体:【】【】【
 

  编者按:12月4日是集团公司“六五”普法活动启动后的首个法制宣传日。为此,集团公司定于2011年12月在全集团范围开展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整理了关于企业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现本报将其专版刊登,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签约主体要适格

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法律要求必须是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法人主体,因此签约时应当注意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3.此外还应当注意,合同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印章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合同盖章应谨慎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

1.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

  2.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

(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单广为寄送;

(2)商品销售广告。

3.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因此提供完整的授权书并对其审查至关重要。

.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了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的漏洞。由于私自盖章的人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私自盖章,表明单位对印章管理不严,单位本身有过错,因此,单位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追究私自盖章者的责任。

5.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借盖印章经常发生在长期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之间,借用方与出借方彼此熟悉。在借用印章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借用印章的情况,则出借人要向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其有权向借用人求偿。

传真合同的有效性及其风险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传真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由于传真的保存期较短,时间过长会发生字迹模糊不清,且容易造假,证明力低,为保险起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2.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

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

合理约定付款方式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对于合同金额较小、交易简单的商品买卖一般使用一次性付款。实践中大宗商品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多为分期付款,如果付款比例与权利义务不对等,极易加大交易风险。

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或无约定导致仲裁约定无效

鉴于仲裁具有简易性、灵活性、快捷性、不公开性等优势,在商业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商家愿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2.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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